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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劳动关系的认定
2024-07-23139

文章观点仅供参考

2024.7.18



曉观点



zhangjixiao



劳动法


劳动关系







01

问题提出



| Question |



快递员的身影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今天我还拿了个快递。那么快递员跟快递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呢?这需要综合考量






02

快递员、快递公司、第三方




大部分快递员跟快递公司签署的都是《区域承包合同》《区域合作协议》《快递合作协议》这种,都不会出现劳动合同字眼,因此想要从合同直接推定是不可能的,只能从事实上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推定,也就是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先从容易地开始讲解。快递员提供的快递劳动当然是快递公司的组成部分,这点是不需要质疑的,问题会出现在用人单位是不是劳动公司。如果快递员不是跟快递公司签订的合同,而是跟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需要具体分析。
第三方分为两种。首先是个人,如果快递员跟快递公司合作的个人方签订合同,接受个人的管理,也并不排除劳动关系的可能性。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五:黎某与某快递公司劳动争议案就明确向个人分包业务,不影响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在案件中快递员接受第三方承包经营的快递公司分部,第三方对外以快递公司的名义经营,并且雇请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需经快递公司签章确认并备案。法院认为“某快递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网络承包合同》仅是内部承包,第三方作为个人没有资格经营快递业务,其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必须以某快递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最后认定快递员和快递公司成立劳动关系。那么在这里的第三方是否可以和快递公司认定为劳动关系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八观点认为,第三方独立承包经营不构成劳动关系。理由是第三方无须亲自提供劳务,且自主聘用员工、安排员工工作、处分生产工具,第三方和快递公司之间人格从属程度弱,且其签订协议后将部分区域转包。关键是看第三方的自主性,也就是劳动者的自主性。
如果个人是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的认定还要继续推敲,具体参照下面内容。
第三方是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这时候要注意第三方的经营范围。如果经营范围不包含快递物流等业务,虽然经营范围并不能完全排除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的可能性,仅以注册的经营范围不包含劳动者工作内容为由,不能得出劳动者并非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结论,但这对劳动者是不利的,这种不属于经营范围使得劳动者的工作不具有稳定性。
稳定性还体现在合同的“合作期间中”,如果合同约定是一年以上,两年、三年,这对劳动者认定劳动关系是有利的。如果是短期的,半年或者七八个月,这就很难认定为劳动关系。
快递业务属于第三方公司的经营范围,就需要继续看下面组织制度的适用情况。






03

规章制度的适用


泡面

+

啤酒

=

快乐




出于快递行业的特殊性,在《快递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都对快递公司明确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因此快递员仅凭有关单位要求需要工装、打卡、按规操作、卫生等主张成立劳动关系是行不通的,这完全可以看作是合作要求。
可以从其他规章制度的适用上进行推敲。
1、配送任务是统一派单还是自由抢单,有无拒绝权利
如果是公司统一派单,这显然是接受公司管理的,尤其是如果完不成派单任务需要罚款,这种情况下几乎可以认定是劳动关系,快递公司对快递员有监督权,具有极强的从属性;相反,如果是快递员自主抢单,自己决定派送量,这种情况下认定劳动关系就比较困难。需要快递员自主抢单大多在公司和好几名快递员签订合同情况下出现,这种其实比较少。
2、快递员工作时间有无自主决定权
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南通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二:刘某与某运输经营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中,刘某每天至某运输经营部领取快件后送完即可,休息时间不受限定。如当天不能送件,向某运输经营部说明情况,某运输经营部交其他人送件。刘某有极大的自主权,并不受公司具体操作,人身依附性较小,法院认为不成立劳动关系。
3、有无底薪。
快递员是计件报酬、自负盈亏,快递员有无权利决定收件价格并可从中收取差价还是有底薪加提成也会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有很大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基础是用人单位买断了劳动者的劳动力,工资是为了劳动力支付的报酬,这也是劳动合同和承揽合同的重要区别。前者方式使快递员具有较大弹性,这不符合公司的利益衡量,也就不认为是劳动关系;后者的提成会被看作员工激励手段,也是属于公司管理方式的一种。
除此之外还有两点也是法院考虑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因素。
1、快递运输车辆是公司提供还是快递员自己提供。
在快递行业中,车辆是生产资料,一般的工作生产资料是公司提供劳动者,生产资料归公司所有。车辆如果是快递员自己提供,说明合作方式偏向于平等的合作。当然,这个证明力也比较小,但是会是综合考量的点。
2、快递员是否同时为多家快递公司派送。
除特殊情况下,劳动关系只能和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如果快递员同时为韵达、圆通、中通等快递公司在某区域内派送,也会认为快递员有极大自主权,不具有劳动关系中的排他性,不利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四中就提到了这一点。







你也非提剑披甲的英雄

你只是洪荒剧场的落座观众

哭了或笑了

散场后还要继续安稳过你的人生


THE END



文案 | 张济晓

编辑 | 张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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